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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itle: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site_name: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
content: 自2011年醉驾(危险驾驶罪)入刑以来,各地坚持严格执法、公正司法,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,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。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,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,严格规范、依法办理醉驾案件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制定了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
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(以下简称醉驾)违法犯罪,根据刑法、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,结合执法司法实践,以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新规为准,具体要点如下:
一、总体要求
- 第一条 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、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,应当坚持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基本遵循,做到该宽则宽、当严则严、罚当其罪。
二、立案标准
- 第四条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;认定是否醉酒,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为主要依据。
三、从重处理情形(第十条,共15项)
- 造成事故且负全部或主要责任;事故后逃逸;无证驾驶汽车;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;毒驾;营运载客;校车载师生;高速公路醉驾;驾驶重型载货汽车;运输危险品;逃避、阻碍检查;妨害司法;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被查获或行政处罚;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决有罪或相对不起诉;其他从重情形。
四、缓刑限制(第十四条)
- 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可宣告缓刑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:暴力抗拒检查或妨害司法;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被查获或行政处罚;曾因危险驾驶被判决有罪或相对不起诉;其他情节恶劣情形。
五、其他
- 第二十条:血液酒精含量达80毫克/100毫升以上即使不立案、撤案或不起诉,也应当给予吊销驾驶证的行政处罚。
发布机构: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,2023年12月28日施行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