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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6-10-20

根据您提供的搜索结果,这是关于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的内容摘要,主要包含以下要点: 1. **申请条件与材料**: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,需提交申请书,载明双方身份信息、请求事项、保全数额、财产信息或线索、担保情况等;法律文书生效后、执行前申请保全的,还需附生效文书副本。 2. **担保要求**: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,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30%(若保全的是争议标的,则不超过其价值的30%);诉前保全原则上需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。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(需出具担保书)、第三人保证担保(需提交保证书)、保险公司责任险担保、金融机构独立保函等。 3. **保全裁定与执行时限**:法院接受申请后,一般需在5日内作出裁定;需要提供担保的,在提供担保后5日内裁定;裁定后5日内开始执行。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。 4. **解除保全的情形**:包括诉前保全后30日内未起诉或仲裁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撤回申请、仲裁请求被驳回、法院不予受理或准许撤诉、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,以及其他应解除保全的情形。法院收到解除申请后,应在5日内裁定解除;紧急情况48小时内解除。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解除造成损失,需承担赔偿责任。 总体而言,该规定旨在规范财产保全的申请、担保、执行和解除程序,平衡保护当事人权益与防止保全滥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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